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
2020-08-19 07:38:46
文件名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
文件编号:国资产发[1996]5号
发布时间:1996-01-27
实施时间:1996-01-2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促使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我们制订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施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2.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分开;
3.财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
4.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6.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7.水利单位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和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水利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处置;对其占有、使用的资源性资产,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权利。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
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
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2.汇总、整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3.对所属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放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贷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
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
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
2.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的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其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处理;
2.中央与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水利部调处;
3.水利单位与其他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
4.水利单位与非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水利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水利单位财产权利
第一节经营性资产
水利单位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2.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利单位,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和依法转让的产权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对经营性水利单位再投资、抵顶国家拨款的水利事业费支出、公益性水利工程耗费的补偿和兴建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二节非经营性资产
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一、水利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防汛抗旱等行政事业任务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的要积极努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由于工程情况和原界定的公益性服务范围、对象的变化,公益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4.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5.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6.其它。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颁布的《
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变化,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按《
四、水利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发生非实体性转化外,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出申请,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水利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营、租出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
六、水利单位对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济实体、经营项目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如有变动转移,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七、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水利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收益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
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第三节资源性资产
水利单位资源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考核与评价以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一、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水利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
国家资本)÷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100%
说明:(1)单位水利国有资产总值,根据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包括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已收取投资收益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国家已收取的水利投资收益
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资本公积-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水利
国家资本÷实收资本)+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
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2)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国家资本=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实收资本+考核期内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2.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说明:(1)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同指标1
(2)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一
般以上年实现数或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3)政策性亏损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数达到100%
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二)评价指标
利润总额
1.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2.社会贡献率=----------×100%
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
说明:(1)水利单位社会贡献率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
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
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
润。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未补偿的公益性实际支出。
期初经营性资产总额+期末经营性资产总额
(2)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
2
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平均资产总额,按水利枢纽工程设计时经济计算规程计算的防洪(抗旱、排涝、防凌等)与兴利效益比例分摊计算,只将分摊的兴利资产计入平均资产总额(即经营性平均资产总额)
上交国家税收总额
3.社会积累率=-----------×100%
水利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说明:上交国家税收总额:是指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
所得税、其他税收。
经营性资产总额
4.经营性资产比率=-------------×100%
单位资产总额
生产经营净利润
5.经营性资产收益率=------------×100%
经营性资产总额
二、非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进行完全成本核算的单位,同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2.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
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完整率=[1―(本期非经营水利国有资产毁损率)÷(期
初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总额+本期非经营性水利
国有资产增加额)]×100%
注:本期国有资产毁损额:是指在考核期内因非自然客观因素造成的单位各类
资产丢失、浪费、损坏报废,而无法补偿,使国有资产价值量的减少数额
。当比率0为100%时,为完整,低于100%时为不完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考核,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总括或单项考核,制定相应考核指标。
(二)评价指标
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公益服务补偿率=------------×100%
公益成本
生产经营净利润+投资净收益
经营收益弥补公益亏损率=-----------------×100%
公益成本-(公益收入-补贴收入)
三、反映资源性资产状况指标
本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
1.资源增量(值)率=-----------------------
上年末(度)单位拥有(使用)资源总量或总值
×100%
以上指标应按各类资源分别计算反映。
本年度资源性收费或收益总额
2.资源开发收益率=-------------------×100%
本年度资源开发费摊销+资源管理性支出
资源性收益指水利单位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总结分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具体客观因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今后的措施和意见。
第六章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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