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号
2020-11-10 08:46:24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2-14

实施时间:2003-02-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1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龙泉青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龙泉青瓷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龙泉青瓷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龙泉青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划定的意见》(龙政[2002]4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龙泉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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