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
2020-11-10 07:53:57
文件名称: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
文件编号:体健气字[2003]1号
发布时间:2003-01-13
实施时间:2003-01-13
(体健气字[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第4号令《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一般设负责人1名,规模较大的可设正、副负责人各1名。
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气功组织的功法不得在站、点内习练。不宣传愚昧迷信,不神化个人,不违法敛财,并已取消原功法组织的其它功法,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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