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2020-11-09 08:55:55
文件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02-12-19
实施时间:2003-01-1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
(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企业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卫生注册评审依据;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卫生管理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注册申请要求,逐项核实推荐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
国家认监委对被推荐企业卫生条件等需要核实的,可以直接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
注册企业不得将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以本企业注册编号出口。
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可吊销其国外卫生注册。被吊销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外卫生注册。
被吊销国外卫生注册资格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恢复对相关国家的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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