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0-11-09 07:48:59
文件名称: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人发[2002]106号
发布时间:2002-11-19
实施时间:2002-11-19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11-1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英文名称:NuclearSafetyEngineer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七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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