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20-10-27 08:41:35
文件名称: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文件编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
发布时间:2000-05-02
实施时间:2000-05-02
局长温克刚
二000年五月二日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复议管辖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
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为复议申请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一)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处理。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再继续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15日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
对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结案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六章附则
2000年4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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