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2020-10-27 07:26:50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文件编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时间:2000-03-15

实施时间:2000-03-1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2000年3月15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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