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2020-10-18 08:38:24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8]124号
发布时间:1998-08-11
实施时间:1998-08-11
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二)在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如果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交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退还给购买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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