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2020-10-19 07:10:43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1998]380号

发布时间:1998-07-07

实施时间:1998-07-07

海关总署关于
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署税〔1998〕38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进口合同并于今年内到岸的,仍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1998年7月10日之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三:
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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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税号│商品名称│暂定税率│税则税率┃
┠───┼─────┼────────────┼─────┼─────┨
┃1│39021000│聚丙烯│9%│16%┃
┠───┼─────┼────────────┼─────┼─────┨
┃2│55013000│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7%│15%┃
┃│55033000│││┃
┠───┼─────┼────────────┼─────┼─────┨
┃3│29051300│正丁醇│3%│8%┃
┠───┼─────┼────────────┼─────┼─────┨
┃4│29071110│苯酚│3%│10%┃
┠───┼─────┼────────────┼─────┼─────┨
┃5│29141100│丙酮│3%│8%┃
┠───┼─────┼────────────┼─────┼─────┨
┃6│29152110│冰醋酸│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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