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的..
2020-10-18 07:48:10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的..
文件编号:高检发装字[1998]12号
发布时间:1998-06-26
实施时间:1998-06-26
(高检发装字[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和公安部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开展培训工作的通知》、《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高检院1992年8月8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必须修改。为此,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执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配备枪支。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检察机关全部枪支一律作为公用枪,不再配备专用枪。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枪支应切实做到集中统一管理,执行公务借出须经审批,执行公务后及时交回。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应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中的规定的范围,按所分管的部门配备枪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不配备枪支。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配备枪支要从严掌握,不符合配枪条件的不得配备。
五、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枪支缩减工作,多余枪支由省级院集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缩减枪支的数量,须报高检院核准后实施。
附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
(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
(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
(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
(一)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枪支、行凶杀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二)检察干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使用枪支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检察机关。
枪支要存放在坚固可靠的枪库、枪柜中,枪、弹要分别存放,枪库要安装报警、防盗、消防装置,确保枪弹安全。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对本院自查一次;
(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对下属检察院检查一次;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对所属检察院检查一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地对全国检察机关进行抽查。
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逐级上报一次枪支、弹药装备统计表,上报时间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规定。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枪、弹分开运输,专人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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