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
2020-10-17 07:56:08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8]172号

发布时间:1998-03-31

实施时间:1998-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国税函[199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