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2021-03-04 07:12:17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
发布时间:2004-12-03
实施时间:2005-03-0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9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
(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
(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掌握有关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三)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四)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五)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六)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
(七)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对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价的方式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笔试、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未取得资格注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
(二)从事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查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查结论的;
(四)未经年度确认或者确认不合格,继续从事检查活动的;
(五)接受被检查生产企业的礼金等不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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