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失效]
2020-11-11 07:47:27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99号
发布时间:2003-03-18
实施时间:2003-05-01
(海关总署令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3月14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中第二章“资格审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一)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三)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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