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2020-11-10 07:19:27
文件名称: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23号
发布时间:2002-12-30
实施时间:2002-12-30
第23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
(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
(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植物育种或植物栽培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
(三)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它非法业务活动的。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称职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新品种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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