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
2020-10-29 08:18:51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

发布时间:2000-08-28

实施时间:2000-08-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
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