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
2021-06-19 07:11:19

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

文件编号:保监复[1999]154号

发布时间:1999-08-18

实施时间:1999-08-18

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保监复〔1999〕154号1999年8月18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