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
2020-10-19 07:39:03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
文件编号:法[1998]82号
发布时间:1998-09-18
实施时间:1998-09-18
创业投资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6月23日、26日,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涉及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涉及海南发展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现就恢复审理和执行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包括它们所属的金融办事处、代理处、证券交易营业部及其控股和直接管理的非金融实业公司,下同)的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系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已成立了清算组,根据我院《关于适用〈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抓紧审理,务于今年年底前结案。
1.对被告可能从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应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清算组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权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清算组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为有利于清算组对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对涉及原中创公司、原海南发展银行为债务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可持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清算组依清算程序予以清偿。清算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即终结执行程序。
3.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数额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
4.恢复审理前未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公告规定,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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