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2020-10-19 07:35:10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发布时间:1998-09-16

实施时间:1998-09-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