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2020-10-19 07:19:43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7号
发布时间:1998-09-02
实施时间: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1月26日经1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1998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违反有关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称为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证书;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船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三)、(四)项中的“证书”指由港监机构签发的各种证书(簿)或许可证明等。
对有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对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机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设施的罚款数额,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00%执行,加倍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处罚。
对200总吨及以上、500总吨以下或者主机功率750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设施的罚款数额,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执行。
对50总吨及以上、200总吨以下或者主机功率36.8千瓦及以上、750千瓦以下的船舶、设施的罚款数额,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5%执行。
对未满50总吨或者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设施的罚款数额,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5%执行。
内河船舶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算。
按总吨或按主机功率计算的罚款数额,两者之中取高者。
在执行处罚规定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或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进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配合主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故意或屡次违法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二)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非法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一)对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对501总吨至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三)对3001总吨至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四)对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一)未经批准,在港内试车、试航,或者在未经批准的水域内试车、试航;
(二)未经批准,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国际遇险信号或者任何与国际遇险信号可能相混的信号;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设施;
(四)未经批准,在港内拆修主机、锅炉、舵机、锚机等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一)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三)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时,不如实填报船舶配员、载客、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一)未经批准,在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明火作业期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
(三)明火作业超过批准期限而未续办手续;
(四)明火作业操作人员未持有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的操作证书。
(一)拒绝或阻挠港监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二)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一)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
(二)未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一)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险、避风等意外情况,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或港口时不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
(二)违反有关外国籍船舶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冒用海员证的,给予警告,并吊销该海员证。
(一)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引航员证书。
(一)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引航员证书。
(一)船舶配员低于港务(航)监督机构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定;
(二)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三)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四)船员的任职超越其适任证书上所载职务、职能、航区(线)、等级或种类。
(一)引航员未按规定擅自引领须强制引航的船舶;
(二)未持有有效引航员证书引领船舶。
第三节违反通航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二)按规定须引航的,未经引航进出港口和船闸、靠离港外系泊点和装卸站(点)或在港内移泊。
(一)航行、停泊、作业时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
(二)在禁止掉头的区域掉头;
(三)进出港口或者通过分道通航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船闸、桥涵等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规定;
(四)擅自进入或穿越港监机构公布的安全作业区;
(五)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有关锚泊或系泊规定。
(一)超出核定载重线承运货物;
(二)货物装载与系固不符合规定。
(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二)未按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三)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四)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或未经核准乘客定额的船舶载客航行;
(五)超定额承运旅客或搭载人员;
(六)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七)高速客船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夜航未经批准;
(八)高速客船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或超速、超载行驶的。
(一)未经批准,在港内、锚地、航道、交通管制区以及港监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渔网、构筑设施、水产养殖、挖沙、捕捞;
(二)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设立禁航区或锚地;
(二)未经核准公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包括架空施工作业);
(三)擅自在港监机构划定的安全作业区范围以外施工作业;
(四)未经审核同意,使用港区内的岸线。
(一)未经批准,进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作业;
(二)未在核准的作业区内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
(三)打捞作业未达到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标准;
(四)未在限定的期间内进行打捞作业。
(一)在港区、航道航行或移泊时,船上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或其他装置伸出舷外;
(二)在航道附近对有碍他船航行安全的灯光不妥善遮蔽;
(三)在港内进行射击、游泳、垂钓、燃放鞭炮(焰火)等有碍他船航行安全的活动;
(四)船舶在港内随意鸣放声号或用高音喇叭广播;
(五)未经批准,渡船擅自设置或迁移渡口上下旅客。
第四节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过境、停留,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未按规定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装)申报手续;
(三)未按港监机构核准的配载图装载危险货物,或未经核准,改变危险货物的积载位置;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取得适装证书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在船舶有关设备的缺陷未纠正前装卸危险货物;
(五)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港监机构批准,停靠非危险货物专用码头或装卸站(点),或者在港内停泊;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装卸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影响作业安全,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承运或装卸包装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内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
(八)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洒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一)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涂改、伪造危险货物单证;
(二)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三)未经批准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一)使用破损、污染、洒漏或有渗漏现象的集装箱承运或装载危险货物;
(二)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内衬垫、加固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口或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危险货物装箱时,集装箱现场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监装或不如实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一)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允许他船并靠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隔离、衬垫、紧固规定;
(三)擅自装载未经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四)擅自改变危险货物装载形式或降低包装等级;
(五)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
(一)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二)液货船未经许可进行驱气或洗舱作业;
(三)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四)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
(五)在禁止吸烟的船舶处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一)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搭乘无关人员;
(三)客货船、客滚船超限量装载危险货物。
第五节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造成水域严重污染或人体重大伤害的,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造成一般性污染后果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油量在20吨以上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油量在10吨至20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三)油量在1吨至10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油量在0.1吨至1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
(五)油量在0.01吨至0.1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油量在0.01吨以下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未经港监机构批准,在辖区水域或综合港区水域设置拆船厂、点或进行拆船作业;
(二)违反规定拆解废钢船,造成水域污染。
(一)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二)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不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三)进行水下船舶打捞工程时,未采取防止污染水域的措施;
(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损害,不按港监机构的强制要求采取避免或减少污染的措施。
(一)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造成危险货物落水,不按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
(二)未经批准,在港内冲洗甲板、排放压舱水、洗舱水、油污水、舱底水;
(三)未按规定,擅自清除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
(四)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和其他防污设备、器材;
(五)船舶油水分离器排放超出标准,或者防污设备、器材存有重大缺陷而不按要求纠正;
(六)船舶存有的残油、污水去向不明;
(七)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油类作业;
(八)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防止污染水域的特别规定。
(一)船舶在港内未按规定处理垃圾;
(二)船舶或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在处理垃圾时污染水域,不向港监机构报告,或不采取控制、清除措施。
(一)船舶倾倒废弃物前,未报经港监机构核实运载情况;
(二)倾倒废弃物时未如实记载倾倒情况,或返港后未向港监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一)《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散装有毒液体货物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等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二)未配备经港监机构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三)未经批准,使用消油剂;
(四)未按规定向港监机构递交油污事故报告;
(五)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节违反船舶交通事故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对次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12至24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对次要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12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对次要责任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个月。
(一)阻挠、干扰或拒绝接受港监机构调查;
(二)在接受港监机构调查时,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三)未按规定向港监机构报告有关事故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监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五)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或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六)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鉴定,或不向港监机构提交检验或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七)发生事故后隐匿不报或故意向港监机构谎报情况。
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吨位或主机功率的船舶、设施。
第七节其他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一)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点)、船闸不具备安全靠离泊、装卸条件,危及船舶安全,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水上设施不按规定或规范要求设置、安装保障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一)遇验船舶、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接到港监机构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等候接受调查的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或不到指定地点;
(三)事故现场附近或过往的船舶发现有人员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港监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
(四)收到求救报警后,未将不能前往救助的原因记入航海日志,也未向搜救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吨位或主机功率的船舶。
(一)危害航标;
(二)破坏航标辅助设施;
(三)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吨位或主机功率的船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权限
(一)交通部直属港监机构的监督站(或分局)下属的监督机构(处、站)或县港监机构可以做出对违法人员警告、3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船舶、设施或单位警告、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交通部直属港监机构的监督站(或分局)或地、市港监机构可以做出对违法人员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个月,对违法船舶、设施或单位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三)交通部直属港监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港监机构可以做出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各种处罚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港监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节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一般程序
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做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查阅、调取船舶证书、文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并责成船长签名或盖章;
(三)对船舶、设施等案发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做勘验检查记录并责成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报告;
(五)收存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有关资料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因案情复杂,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可靠担保后,应当及时放行当事船舶。
港监机构可以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当事人若认可违法事实并考虑到船期和交通不便等因素,可以申请《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水上安全监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送达。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港监机构应当按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一)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节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港监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较大数额”的罚款按交通部颁布的《
听证会主持人由港监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部门人员或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委托代理人单独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并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四)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当事人或春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港监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港监机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一)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被处以吊销证书处罚的,当事人拒不送交被吊销的证书的,港监机构应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七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央行: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额创新高">央行:2019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额创新高
- 两部委要求: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两部委要求: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
- 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教育部:全国成人高考10月24日开考 严防冒名顶替">教育部:全国成人高考10月24日开考 严防冒名顶替
- 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创造更加公平开放投资环境">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创造更加公平开放投资环境
- 国务院:医护人才培养要优结构、提质量">国务院:医护人才培养要优结构、提质量
- 工资、编制、减负……事关1732万教师!">工资、编制、减负……事关1732万教师!
- 解读:9月制造业PMI与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双双回升">解读:9月制造业PMI与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双双回升
- 农业农村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农业农村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