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2020-10-15 07:40:25
文件名称: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33号
发布时间:1998-01-12
实施时间:1998-05-01
部长刘江
199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
(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
(三)不符合
(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
(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
(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
(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
(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施的封识,货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现破损的,应及时报告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经检疫合格或者检疫处理合格的;
(二)邮寄物品因检疫开拆的;
(三)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要检疫监督的;
(四)检疫单位需要防伪的;
(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作除害处理的;
(七)其他需要加施动植物检疫标志的。
同一批次的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只加施一种动植物检疫标志。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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