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
2020-10-13 07:38:39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7]317号
发布时间:1997-10-30
实施时间:1998-01-01
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监督检查,防止矿山伤亡事故,依据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检测检验人员应精通本岗位业务,需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认证范围
(一)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
(二)瓦斯、粉尘;
(三)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露天矿山边坡;
(五)尾矿坝。
(一)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三)矿灯、钢丝绳等;
(四)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
(一)自救器;
(二)救护设备;
(三)安全帽;
(四)防尘口罩或面罩;
(五)防护服、防护鞋;
(六)防噪声耳塞、耳罩。
第四章认证程序
经劳动部委托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报劳动部备案。
(一)具有与认证项目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从事检测检验、科研、设计、生产或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
第五章认证管理
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检测检验任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报送检验报告书,并通知受检矿山企业。
(一)不符合原申请和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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