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020-10-11 08:43:10
文件名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林业部令第13号
发布时间:1997-06-15
实施时间:1997-06-15
部长徐有芳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
(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推广使用管理
前款规定之外的工程造林、其他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和国有林场造林,应当根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分别不同的树种核定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应当建立使用相应的林木良种造林的示范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对必须使用林木良种的造林项目,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造林验收。使用林木良种人工播种或者飞机播种造林的,应当将《林木良种合格证》作为验收内容;使用林木良种培育的苗木造林的,应当将《良种壮苗合格证》作为验收内容。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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