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20-10-09 08:13:4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612号

发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6-10-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29日国税函[1996]612号)

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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