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8-07 07:20:19
文件名称: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人职发(1992)5号
发布时间:1992-05-12
实施时间:1992-05-12
1.翻译系列:由国家外文局牵头,中央编译局、外专局、外交部等单位参加,组织成立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翻译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新闻、出版系列: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分别组织成立全国新闻、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播音系列: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成立全国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4.档案系列: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成立全国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5.图书资料系列:由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6.文物博物系列: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成立全国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7.工艺美术系列:由轻工业部组织成立全国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8.船舶系列:由交通部组织成立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渔业船舶由农业部组织),负责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送交全国统一评审的条件和程序是:本地、本部门经过批准已进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报评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设定的空缺岗位,并经过省、部级职改部门批准;被推荐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考核,成绩优秀,对其业绩成果进行了审核认定,并经省、部级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上报。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委托的部门制定。
1.凡首次评聘中被授予教授或副教授评审权的部属高等院校,重新组建的评委会,经国家教委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授予的评审权继续有效。
2.各部委(总公司)首次评聘中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系列,按人职发(1991)8号、17号文件规定,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重新组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报人事部备案后,再进行评审工作。首次评聘中委托地方进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不具备组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仍进行委托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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