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2020-08-04 07:50:20
文件名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12号
发布时间:1991-07-08
实施时间:1991-08-01
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
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局(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房地产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局,国务院各部委
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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