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2020-07-30 07:29:34

文件名称: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5-08

实施时间:1989-05-08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
保税仓库的通知

(1989年5月8日)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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