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似感染 坚决守住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前线;改善居住环境卫生
2020-02-07 19:24:51

面对生命,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机制,铺开了一张立体防护网络。在此基础上,四方都要继续强化属地责任,克服侥幸心理,针对薄弱环节抓好防控。这个过程中,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比如,城乡结合部等服务行业从业者聚集地,地铁、公交、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来京就医群体,等等。关口前移、加强筛查,坚决守住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前线;改善居住环境卫生,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确保防控无死角。只有各方面都执行最严的标准、拿出最硬的举措,唤起广大市民最密切的配合,才能取得最好的防控效果。

经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后,男子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

正如专家所言:公共卫生工作不是在一个理想状态下做的,而要兼顾到社会正常运转。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人员流动明显增多,病毒感染的风险随之增大,我们根本没有盲目乐观、麻痹大意的空间。而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平稳复工,关键就是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坚决落实各项防控举措。

警方提醒: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破坏、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目前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其表现方式、具体情节、影响后果是不完全一样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不同的罪名,编织了严密的法网。

就目前来看,全国病例仍呈散发态势,总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而证据表明,新型冠状病毒十分凶猛,无症状感染者也能成为传染源,病毒在适宜条件下可存活5天之久,且有粪口传播的可能性。此外,多地都发现了有人刻意隐瞒病情或参与聚集活动最终导致病毒扩散的案例。如是种种都提醒我们:疫情防控还有太多未知因素,在战“疫”胶着的当下,任何疏漏都会导致前功尽弃。惟有慎之又慎、细之又细,才可能巩固既有战果,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此外,韩某(男,24岁,嘉陵区人)于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家,知道武汉新冠病毒疫情未向社区报告登记,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多次乘车到网吧、茶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25日中午韩某出现感冒症状仍然到茶坊耍,26日被干部劝至嘉陵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间韩某在人员聚集场所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6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例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情况,在我国法律层面,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鹰作出了回应。

2月6日晚,四川南充嘉陵警方通过官方微信,通报了包括孙某某在内的3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2起2人、受理治安案件1起1人。目前,警方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嘉陵区李渡镇居民张某某(男,41岁)于1月20日接待从武汉回来的亲友余某某等人,居委会工作人员接群众反映后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申报亲友信息并隔离观察。张某某隐瞒情况并不配合,后余某某出现症状被送医院,检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分局已受理调查并将对张某某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是首都,要以首善标准要求自己,在疫情防控工作上更是如此。高度警觉、全力以赴,坚持外防输入与内防扩散并举,不给病毒留一点可乘之机,这是对所有人最大的负责。

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充嘉陵警方通报截图
来自南充嘉陵警方消息称,孙某某(男,66岁,嘉陵区吉安镇人)于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全国发热门诊就诊人数走低,非湖北地区确诊病例连降两日,潜力药物临床实验正式启动……战“疫”至今,积极信号开始出现,但当此之时,愈发不能有丝毫懈怠侥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