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同饮而引发的一人死亡案件,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加河法庭审理,依法判决:同饮者补偿死者家属。宣判后,原告四人、被告三人均未上诉,且在判决书生效后,其中二名被告自动履行。
死者王某与三被告系好朋友,几人组建“酒精考验”群聊,经常一起饮酒。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白某家给羊打防疫针,被告杨某、刘某以及死者王某便来到被告白某家吃饭喝酒。散场后,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王某的妻儿和年迈的母亲以三被告与死者在喝酒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家人损害为由将白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三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7748.5元的10%即86774.85元。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知道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车辆,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巨大的危险性,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但其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白某组织饭局,三被告与死者王某一起吃饭喝酒,散席后三被告看到王某喝了酒还要驾车离去,但未进行劝阻,任由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主观上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白某自愿承担5000元、刘某自愿承担2000元的补偿,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白某、刘某来到法庭及时给付补偿款。
被告通过微信支付补偿款
在各种聚餐中,如果饮酒出事,有这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种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种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种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原标题:《生命经不起“酒精考验”法官判决同饮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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