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黄埭发生车祸 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二章...
2020-04-01 07:59:51
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杨某某肇事后在市区人流车流密集的街道上超高速驾车逃逸,并且造成了前车年仅28岁的郭某某死亡,多辆轿车损毁,并且杨某某肇事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完全没有悔过之心,他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烈要求对他执行死刑。
刑法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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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晚新视觉、贤言萝卜综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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