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新冠肺炎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
2020-02-07 12:03:13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六是明确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是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中央财政给予定额临时性工作补助。

十是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五是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介绍,在政策保障方面,截至2月6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十余条财税支持措施。主要有:

一是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今天上午10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财税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记者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是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九是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是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