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上公开的涉案商标信息
法院指出,之所以认定不侵犯肖像权,是因为争议商标为一个正在运球的黑色人形剪影,该动作并非某个人独有,其他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动作。除身体轮廓相似外,也看不出迈克尔·乔丹的个人特征,该标识具有不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迈克尔·乔丹。而我国法律规定,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
侵犯姓名权也不难理解。此前的一二审中,乔丹体育辩称,在国外,“乔丹”只是一个姓氏,就算在国内,也有不少人叫这个名字。当时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认为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乔丹”,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相联系。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当利用了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或可能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造成其他影响。
而这一点在宣判后也引起了不小争议。因为如果不加任何修饰,只问“乔丹是谁”,相信大多数国人脑海中第一个跳出来的就是被称作“篮球之神”的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有很明显的“蹭名人”嫌疑。两份零点调查公司于2012年完成的《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品牌联想调查报告(全国、上海)》显示,当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第一反应想到的是”时,分别有85%、63.8%的受访者回答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回答 “乔丹体育”的仅有14.5%、24%。
最高院判决指出,“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二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
民族企业崛起不能靠“蹭大牌”
在最高院判决书公布后,乔丹体育于4月8日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胜诉,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国家商评委重新裁定,此次判决书提及的商标便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