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占座问题引互殴 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17-06-26 09:43:45

两名男子在公交车上因占座问题与他人起争执并互殴,将被害人打至轻伤二级,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石景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杨某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据了解,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杨某在370公交车西向东方向地铁苹果园站东侧路边,因乘公交车时占座问题与被害人吕少晨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刘某、杨某将吕少晨打伤,致其颌面部外伤,21┼1冠根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刘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未采取正确方法解决,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分主从。鉴于刘某、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念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再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