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无牌电动自动车相撞,致电动车后座的5岁小孩遭碾轧且当场死亡,驾驶货车的刘某被公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7年5月29日18时4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G6辅路与清河中街交叉口时,在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过程中,与党女士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剐撞,当时电动自行车前后分别坐着其两个儿子,致电动自行车后乘的小浩(化名,男,殁年5岁)倒地并被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轮碾轧,事故发生后,尽管被告人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但还是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孩子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责任;党女士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龄前儿童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为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此次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原因,与双方的驾驶陋习不无关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陋习表现在,一是驾驶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二是让学龄前儿童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而且前后还是两名儿童),三是车速较快,未及时躲避远离机动车;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的驾驶陋习表现在,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避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通行。双方驾驶陋习造成的教训是惨痛的,一方是作为一名母亲亲眼目睹了自己的孩子横遭劫难失去了生命,另一方是失去了自由留下了人生的污点。
教训惨痛,意义深远。在此法官提示广大驾驶者,安全驾驶要从远离行车陋习开始。机动车驾驶者在行车时要对生命怀有敬畏之心,与行人或电动自行车等不抢行;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更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在上路时首先要确保路段是否适合行驶,车速是否适合当时的路况,要对机动车有躲避和避让的心理,杜绝骑车带人的现象发生。愿此类惨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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