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孙惠刚 法院判还原配3050万
2020-05-06 14:41:54

[摘要]杭州又出了一位41岁的股神封向华。据说封从二三十万炒到10个亿。然而,封向华却因为一段短暂的婚外情曝光。封向华的原配将小三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赠与资金34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杭州是一个盛产股神的地方。章建平、赵建平、沈昌宇、孙惠刚等身家数十亿的大佬,都诞生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名震四方。

而今,杭州又出了一位41岁的股神封向华。据说封从二三十万炒到10个亿,其本人曾是晋亿实业、先锋新材、荣安地产等10多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其妻子沈琼曾现身杭钢股份、杭州解百、天马科技、西藏矿业等十多家上市公司。两人还曾同时现身绿大地、巢东股份、亿阳信通等股票。

但凡股神,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低调。不管是章建平、沈昌宇还是孙惠刚,几乎从不出席公开活动,网络上更看不到一张他们的照片。

狗血的是,封向华此番曝光,却是因为一段短暂的婚外情。

2014年5月,封向华的妻子沈琼发生严重车祸。妻子住院2个月后,封向华认识了湖南妹子、1986年出生的龚力曼。龚力曼比妻子小4岁。两人卿卿我我,陷入热恋。身家数亿的封向华也十分大方,一个多月时间,就为龚力曼汇款3400万元。

这龚力曼也是个能花钱的主,直接花费2000多万元,全款在杭州市中心买下一套顶级豪宅武林壹号。

2016年3月,在龚力曼为封向华生下一个孩子后,沈琼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小三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赠与资金34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作为股神,封向华并没有出庭。2016年8月,滨江区法院一审开庭,还原了事情的整个过程和许多细节: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封向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原告后得知在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发生严重车祸住院期间2个月前后,被告龚力曼和被告封向华认识并发生婚外恋。而后,被告龚力曼多次利用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向被告封向华索要钱财。被告封向华则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多次向被告龚力曼汇款3400余万元。被告龚力曼用被告封向华赠与的钱款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武林壹号公寓一套(购买价格为20389213元)。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封向华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龚力曼明知被告封向华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借此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其取得系争钱款的理由不正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龚力曼辩称,一、原告诉求确认被告二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封向华与龚力曼之间并没有事先恶意串通,封向华的赠与均发生在龚力曼第一次怀孕之前,此时龚力曼不知封向华已婚的状态。龚力曼第一次怀孕并流产后的2014年11月,原告已经知道有龚力曼的存在,且也知道封向华对龚力曼有赠与行为,却待龚力曼生下男孩后的2016年3月份才向法院起诉,恰恰证明本案中恶意串通的并非龚力曼、封向华,而是原告和封向华,并且对非婚生小孩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二、本案中封向华的赠与行为不必然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并非是对龚力曼个人的赠与,而是对非婚生小孩的赠与以及对龚力曼的补偿。封向华是一名资深股票的投资人,资产达到数亿元,原告没有稳定工作,家庭全部收入全部来源于封向华,封向华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且和本案中封向华赠与处分的资金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很小,处分不必然侵害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即使侵害了,也应当由封向华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该由龚力曼来承担。龚力曼没有通过男女关系获得赠与的意图,封向华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高于龚力曼,其与龚力曼婚外发生男女关系,虽双方都有过错,但封向华应是主要过错方,如本案判决财产返还,不能体现封向华作为主要过错方的惩罚,也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婴儿的合法权益。三、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有一个儿子,该赠与行为系被告封向华对非婚生小孩的赠与以及对龚力曼的补偿,合法有效。两人认识时,被告封向华故意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并许诺会结婚一起生活。被告龚力曼得知封向华已婚的情况后一再要求终止双方的关系,后发现怀有被告封向华的孩子后,被告封向华不断要求被告龚力曼生下小孩,并通过赠与钱款的方式来保证小孩的日后生活。被告龚力曼作为从未婚嫁、涉世未深的女孩,考虑到小孩和自身身体,不得已生下孩子。被告封向华赠与钱财对当时尚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被告龚力曼确实接受过被告封向华的金钱赠与,但是给当时还在腹中的孩子的赠与,且被告龚力曼购买武林壹号的房产是被告封向华许诺会建立家庭共同生活。希望法庭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封向华书面答辩称,其与原告沈琼自2004年相识,2008年结婚,白手起家,今年10月两人又添一子,有了儿女双全的幸福家庭。其并未珍惜幸福生活,一时糊涂,在2014年4月认识龚力曼保持婚外恋关系,而且应龚力曼的一再索要将2100万左右的购房款赠与给龚力曼,而后又在龚力曼的威胁之下转账给她共计1100万元。这些还不包括购买多种商品及为她归还信用卡消费。沈琼知晓后也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龚力曼返还封向华赠与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封向华与沈琼结婚以来,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过约定。现沈琼诉至法院要求龚力曼返还全部钱款,同意沈琼的诉讼请求,并且也同意法院将全部诉争款项返还给沈琼。龚力曼称给封向华生了一个孩子,并办理了出生证,如孩子确实是封向华亲生,法律规定孩子出生后封向华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封向华会出费用抚养,但抚养费事宜与本案无关,可另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所提供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被告龚力曼有异议,认为询问笔录是封向华单方陈述,作出时间是2016年2月24日,当时原告已经怀有身孕,不排除原告和被告封向华合力串通的可能。该份询问笔录为封向华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所作,被告龚力曼亦自认与被告封向华的婚外情关系,故对该份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三性均有异议,因上述截图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信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形式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琼与被告封向华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被告封向华与被告龚力曼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被告封向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赠与被告龚力曼4000000元、于2014年7月2日赠与被告龚力曼1000000元、于2014年7月29日赠与被告龚力曼14500000元、于2014年9月3日赠与被告龚力曼6000000元、于2014年10月5日赠与被告龚力曼4000000元、于2014年11月14日赠与被告龚力曼10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0500000元。

原告沈琼以被告封向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另,2016年4月5日,龚力曼在湖南省××一子。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封向华未经妻子沈琼同意,擅自赠与被告龚力曼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对龚力曼个人的赠与还是如被告辩称的系对小孩的赠与,赠与行为均无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以侵犯其共有财产权为由要求被告龚力曼返还赠与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沈琼主张被告龚力曼归还被告封向华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合计3400万元,然而其仅能就其中的3050万元进行举证,对剩余的350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沈琼要求被告龚力曼返还赠与款项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龚力曼支付上述赠与款项自各付出时至归还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1月,滨江区法院一审宣判,小三向原配反还30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龚力曼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上诉。

2017年3月,杭州中院做出裁定:按龚力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中院认为:龚力曼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00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不过龚力曼并不愿意从武林壹号搬出,依然跟孩子、保姆和父亲等人住在一起。

执行过程中,滨江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劝说自行腾退。但龚力曼坚持认为当初是封向华自愿赠与,而且她和他还生下了儿子,就算分手也应当把房子给儿子,一直拒绝腾退。

在终审裁定一年多后,2018年5月24日,也就是今天,股神送给小三的武林壹号被强制腾房,据说后续将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从2014年认识股神到今天腾房,龚力曼走过了不同寻常的4年。封向华也心力交瘁,其名字从2015年1季度后再未现身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名单。此后出现的,都是其妻子沈琼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