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丰都县的一对夫妻欠债不还,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伪造身份信息,甚至强占房屋、拒不迁出等方式来逃避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刘某某、黄某是夫妻,2015年以来,两人因借款纠纷多次被告上法庭。
原来,2015年3月3日、6月25日和7月9日,李某某、冉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分别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分别偿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1.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及利息,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某、黄某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丰都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两人在丰都县法院执行过程中,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刘某某还通过更换电话号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手段逃避执行。
随后,丰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黄某将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307号XX单元XX的房屋交由法院处理,但刘某某、黄某拒不配合;黄某的父母及刘某某、黄某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房屋内居住不迁出,导致丰都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还分别与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别支付李某某9万元、张某某15万元、杨某某9.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与冉某某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自行解决,冉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方式逃避执行,这无疑加大了执行兑现的难度,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刑事角度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