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回应池子投诉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有“法”可依
2020-05-07 17:04:54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将三种贷款排除在互联网贷款之外。其中包括:(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而关于业内重点关注的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暂行办法》亦在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中首次有所规范。其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

《暂行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关于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

而相对于早前露面的意见稿,《暂行办法》中对于联合放贷业务也出现松绑趋势。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限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等。《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

另外,针对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信贷业务实现异地经营的问题,《暂行办法》给予了较大程度的监管松绑。

此前,意见稿中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而此次《暂行办法》取消了具体比例限制,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默认勾选、捆绑销售、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等问题几乎成为近几年互联网贷款行业关注的热点。而此次《暂行办法》中多项条款也强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贷款营销,《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效落实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