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详见“诈骗犯罪辩护肖文彬”新浪博客)
在现实生活中,“关系”成了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上学、求医、找工作等,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走捷径,找“关系”去运作,找熟人去疏通。不可否认,不少人确实还通过上述途径获取了便利,得到了实惠。于是他们便根据这种生活经验、所见所闻形成了一切都要靠关系的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
但刑事案件却是例外,有其独特的性质与规律在起作用,尤其是高压反腐大规模推进的现在,关系运作更无存身之地。
为什么?因为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于经济案件,更不同于社会日常事物。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人的自由、财产、名誉甚至生命的限制与剥夺,在本质上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公权力(刑罚权)之间的对立,犹如开动的国家机器,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律适用程序与国家部门(公检法)的强力制约,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说了算的。详见笔者以前所写的《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说“关系运作”不靠谱?》一文,里面有过详细的论述与说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微信公众号里查看。
网上流传一个刑案当事人家属想找关系的笑话,被找的人说法院不是他家开的,就算是他家开的,旁边还有检察院、监察委在“虎视眈眈”盯着呢!何况现在领导插手具体案件也要被记录、通报与追究责任的。世易时移,四川刘汉、云南孙小果那样的案件发生的背景都是十多年以前的事情(现在都已翻案),而且还是个例,现在几乎不可能。
遭遇刑事案件,在实质性问题上(非提供小便利),既然找关系行不通,走后门不灵,那还得回到前门(正门,即法律之门)上解决问题。还得在法律框架之内,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才能名正言顺,才不至于本末倒置。但在中国国情下,法治的健全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还需要辅以媒体监督、网络报道、官方反映,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