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黄丽桦 祝裕旺
12年前,藤县男子陈林与女子“王萍萍”“闪婚”后,女方离家出走;12年后陈林欲起诉离婚,却发现所谓的“妻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与他登记。陈林把民政局告上法庭。民政部门当时颁发结婚证有无过错、有无权力撤销结婚证成了案件关注的焦点。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2007年5月初,男子陈林与自称为柳城县人的“王萍萍”相识,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同年5月24日到藤县民政局太平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处当天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不足两个月,“王萍萍”便离开陈家,从此杳无音信。陈林多方查找,均联系不上“王萍萍”。一晃12年过去了,陈林认为再这样等下去也不会有结果,便以与“王萍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出庭应诉的王萍萍答辩称,她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到过藤县与陈林登记结婚,陈林提供的结婚证上女方照片并不是她本人。王萍萍还说,她于2013年4月28日与男子李胜在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意识到此次起诉达不到要求离婚的目的,陈林遂申请撤回起诉。回到藤县后,陈林向藤县民政局申请撤销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林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陈林表示,与他结婚的“王萍萍”冒用王萍萍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骗婚行为。由于藤县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办理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藤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藤县民政局辩称,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均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带来了身份证、户口簿,并作出了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民政局依法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合法。相反,原告作为当事人一方,连女方家也没有去过,根本不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甚至连对方身份都不清楚,便办理结婚登记,这完全是原告的过错。第二,原告申请撤销陈林与王萍萍结婚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政行为的前提之一是该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条件是须有法律依据。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撤销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中,没有原告所称的情形。原告陈林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最后陈述中,被告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陈林与王萍萍双方的结婚登记。
王萍萍述称,2006年她曾经丢失过身份证,应该是有人捡到她丢失的身份证后,以她的名义与原告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她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藤县民政局是合法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男、女双方本人真实的户口证明、身份证。而原告与王萍萍申请登记结婚时虽然提交了户口簿、身份证材料,被告藤县民政局下属太平婚姻登记处没有依法认真履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致使结婚登记的王萍萍与真实的王萍萍名不符实,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该结婚登记行为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告陈林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被告没有法定职权自行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其提出同意由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与王萍萍的结婚登记的意见并无不妥。原告提出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主张理据充足、证据确凿,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藤县民政局于2007年5月24日为陈林和王萍萍出具的结婚证。(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