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气 成都交警發布重污染天氣臨時交管
2020-04-29 09:50:29

昨天,成都市交管局發布通告,為應對空氣重污染,保護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成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等規定,當成都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時,將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自預警公布次日零時起,至預警結束次日零時止,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對應實施機動車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緊急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情況下,預警發布當天不實行機動車限行措施)。

一、空氣重污染黃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時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及應急搶險工程配套車輛除外)以及運輸煤炭、砂石、袋裝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運輸車輛在中心城區、郊區新城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國Ⅲ(不含)以下排放標准的汽油車、柴油車(特殊車輛除外)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區域道路,實行汽車尾號限行,按照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尾號限行。即:星期一限尾號“1”和“6”,星期二限尾號“2”和“7”﹔星期三限尾號“3”和“8”﹔星期四限尾號“4”和“9”﹔星期五限尾號“5”和“0”。

二、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時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及應急搶險工程配套車輛除外)以及運輸煤炭、砂石、袋裝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運輸車輛在中心城區、郊區新城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國Ⅲ(不含)以下排放標准的汽油車、柴油車(特殊車輛除外)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區域道路,實行汽車尾號限行,按照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尾號限行。

(四)全天24小時禁止懸挂大型汽車號牌(黃色)且核定載質量5噸(不含)以上的貨運車輛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三、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時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及應急搶險工程配套車輛除外)以及運輸煤炭、砂石、袋裝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運輸車輛在中心城區、郊區新城建成區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的3:00至24:00,禁止國Ⅲ(不含)以下排放標准的汽油車、柴油車(特殊車輛除外)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春節放假期間,國I以下排放標准的汽油車和國Ⅲ(不含)以下排放標准的柴油車以外的其他車輛不受限制)

(三)每日的3:00至24:00,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區域道路,本市和外地汽車(含臨時號牌汽車)按機動車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工作日區域尾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全天24小時禁止懸挂大型汽車號牌(黃色)且核定載質量5噸(不含)以上的貨運車輛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交警解讀

通告內容有7處調整

昨天,成都交警對《關於空氣重污染期間實施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調整內容進行解讀。

一、在原“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對應實施機動車臨時交通管理措施”后增加說明內容“緊急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情況下,預警發布當天不實行機動車限行措施”。

二、根據《成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調整內容,取消原“藍色預警”等級下的交通管理措施。

三、原“運輸煤炭、砂石(磚)、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運輸車輛”調整為“運輸煤炭、砂石、袋裝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運輸車輛”。

四、原“在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調整為“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五、原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第四條“全天24小時禁止過境重型載貨車在繞城高速公路G4201(含)以內區域道路上行駛”調整為“全天24小時禁止懸挂大型汽車號牌(黃色)且核定載質量5噸(不含)以上的貨運車輛在四環路(成都繞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內道路上行駛”。

六、原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第二條“春節放假期間,黃標車以外的其他車輛不受限制”調整為“春節放假期間,國I以下排放標准的汽油車和國Ⅲ(不含)以下排放標准的柴油車以外的其他車輛不受限制”。

七、原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第四條“持有《公交專用車道通行証》的交通車和《三綠工程証》的拉運鮮活農副產品車輛”調整為“持有《公交專用車道通行証》的交通車和《三綠工程証》的拉運鮮活農副產品車輛,持有《早餐配送証》《城區園林綠化專用証》的車輛”。(成都日報記者 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