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国盛证券一名投资银行部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被公司续约。该名员工对公司仅给5万元补偿表示不满,起诉要求公司补偿37万余元。
陈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国盛证券投资银行部,并与国盛证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 2017年1月31日止。合同中还约定国盛证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陈某某工作岗位变动的,工资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但降低工资,应当经陈某某同意。
2017年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将合同期限延至2019年1月31日。
但此次合同期满后,国盛证券决定不在于陈某某续约。2019年1月29日,国盛证券向陈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续签合同,要求陈某某接到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经济补偿金。
2019年1月30日,陈某某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2019年2月11日,国盛证券向陈某某发出确认和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书,说明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但对于仅5万元的补偿金陈某某并不能接受。随后,陈某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国盛证券依法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个月未足额支付工资13.8万元和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23.5万元,共计37.3万元。
2019年5月30日,仲裁委裁决国盛证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陈某某不服,于2019年6月12日提起诉讼。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盛证券支付: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共13个月未向自己足额支付的工资13.82万元(10633.33元/月×13个月);2、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23.50万元{赔偿金234979.1元=离职经济补偿金117489.55元×2,经济补偿金为117489.55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633.33元/月+12864.58元)×5}。
在本案一审审理中,陈某某及国盛证券双方均认定,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陈某某每月的固定工资为1.98万元,另外加奖金福利。但自2018年1月起,在国盛证券投行部分如责任向陈某某告知下调工资后,陈某的的工资被调整为9166.67万元。根据计算,陈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