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 常蕾)4月24日下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陆生野生动物。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范野生动物源性疫病的风险,捍卫公众健康安全,本市强调“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其中,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此外,考虑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条例特别提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除了在饭馆不能买卖,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明令禁止。
此前,在条例草案中曾提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在审议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罚轻了,应重罚。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要加重处罚。
条例指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