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议题的提出背景
招商引资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是赢得区域竞争的现实所需,抓住了招商引资,就抓住了经济工作的全链条,就抓住了经济工作的主动权。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和稳增长调结构的双重压力,各地掀起了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展开了吸引高端要素资源的抢夺,区域竞争态势更加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开展双招双引工作要求,推进全市新时代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各级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结合德州实际,起草了《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起草过程主要参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省双招双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度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操作规范》等文件精神。奖励范围及标准,主要结合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德州“十三五”和新旧动能转换两个规划、《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经济工作分工方案》《〈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文件精神。
目前,全省已有13个地市出台了招商引资激励政策(枣庄、日照、德州未出台)。我市陵城、乐陵、齐河、武城、夏津、庆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个县市区出台了招商激励相关政策。
2019年初,市投资促进局正式启动《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期间组织赴襄阳、烟台及相关县市区考察调研,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数易其稿,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于2019年9月形成了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2月份,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市商务局提出5条建议,全部采纳,形成了目前的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条,分别明确了奖励对象、项目认定、奖励标准、奖励兑现、申报程序等。
第一条,奖励对象。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项目投资的第一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二条,项目认定。在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符合德州市现代优势产业体系的基础上,认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实体项目、中外500强和总部机构等,并对外资项目范围及投资额认定做了说明。
第三条,奖励标准。主要分五个档次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外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做了说明。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符合省“双招双引”考核加分标准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第一引荐人奖励标准;可参照自行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奖励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荐人的奖励,由市县两级财政进行补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第五条,申报程序,包括备案、申报、审定、资金拨付等。
第六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建议《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在近期拟召开的全市招商引资大会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