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去世后 2017年11月20日、11月24日
2020-06-19 14:51:23

董某平的另一位代理人张忠启律师认为,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是董某平夫妇维系日常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从立法程序启动伊始,个人破产制度就引发了不少的担忧。一些债权人认为,这样的制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另一方面,经营便利店的深圳市民方杰茂告诉记者,如果个人可以申请破产,那么今后债权人在借钱时必定会非常谨慎,他担心像他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可能比现在更难借到钱。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两位老人为夫妻关系,债务人为他们已去世的儿子董某。2019年,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曾冻结董某母亲马某丽的银行卡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两名老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法院解除冻结并取消限制消费措施。

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等,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据董某的父亲董某平介绍,此次法院再度冻结其账号,但其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文书。妻子马某丽患癌多年,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以及基本养老金是二人唯一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可能会导致妻子死亡的后果。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限制消费令显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将73岁和71岁的老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记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得知,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即做出了恢复执行,重新将董某平、马某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理由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已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辞职许可等作出规定。

2019年,张某华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董某平、马某丽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查封、冻结,并限制消费。董某平和马某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6月18日,董某平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表示,已于是6月17日向宁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裁定,解除对董某平夫妇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条例通过后,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

在王苏生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师、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的关键,必须加强管理,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债务人所处的行业、个人潜力等情况开展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破产,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2018年6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马某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定生效不到一年,宁江区人民法院又以相同的理由查封了两位老人的银行账户。董某平介绍,今年6月,他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存款被查封、冻结。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充分运用事后救济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这是非常重要的。”南方科技大学金融系教授王苏生说,立法之后,配套制度是一个难点,针对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和疑虑,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此外,董某平表示,冻结的财产是二人唯一经济来源,是维系日常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董某平称:“我和妻子都年过七旬,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法院查封了我们名下的包括养老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导致我们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为老伴支付相关的治疗费用。”

记者了解到,马某丽于2012年患上头皮鳞状细胞癌,经过多次手术,目前无意识、不能言语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目前,马某丽仅能靠呼吸机、导管流食维持生存,日常医疗费用开支巨大。

同年7月5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解除对马某丽的银行卡冻结并取消限制消费措施。裁定书显示,张某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异议人马某丽继承遗产,且马某丽的工资收入也不属于遗产。

许浩表示,董某平夫妇名下的财产不是原债务人董某的遗产,不应被查封、冻结。债务人董某遗产没有进行继承分配,董某平夫妇并没有取得董某的遗产,他们名下的财产是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和个人存款,这些财产不是董某的遗产,法院查封他们名下财产的措施,明显不符合民事判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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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吉07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5日,张某华借给董某5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债权凭证。2017年11月20日、11月24日,董某分期偿还张某华借款合计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予偿还。2018年3月20日,董某去世,其父董某平、其母马某丽、其女为其法定继承人。法院判决董某女儿、董某平、马某丽在继承董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华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董某平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法院于2020年4月20作出了恢复执行,再度冻结其夫妻二人的账号,但其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文书。

4月14日。董某平夫妻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董某平、马某丽为北京退休市民,其子董某与执行申请人张某华有经济纠纷,后董某死亡。2018年,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6月18日,董某平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已于6月17日向宁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裁定,解除对董某平夫妇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