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公正监管,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归集内容、路径时限和公示期限
(一)归集内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归集时限。
1. 归集路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1)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服务接口接入”等方式,实现部门业务系统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市信用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
(2)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登录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涉企信息,实现涉企信息互联共享。
2. 归集时限。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或通过登录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进行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共享与应用
(一)信息共享。
1. 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
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市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2. 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从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应用。
1. 做好“双告知”工作。审批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
2.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和报纸样张。
3.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级行政机关向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施的抽查检查结果自动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
4. 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要将公示系统(山东)、市信用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5.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查询公示系统(山东),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况实施惩戒。
6.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通报工作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推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机关平台账号的分配、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单位账户使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等,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错误的,要及时更正,并向社会公示。
(三)做好信息补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于2020年6月底前将2019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全部录入或导入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
市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账号请于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领取(联系人:李佳宁,联系电话:232398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账号请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取。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