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 则该行为无效 5月19日
2020-05-19 17:25:00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