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信证券开户 : 中信保诚中债1
2020-05-09 21:55:07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0%

,假设申

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

0.6

0%)=

49,701.79

申购费用

=50,000

-

49,701.79

=

298.21

申购份额

=

49,701.79

/1.0

50

0=

47,335.04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

50

0

元,则可得到

47,335.04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

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

0,000 /1.01

5

0=

98,522.17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

5

0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C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

设置

相同

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

,000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满

10

天后(未满

30

天)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0500

10,500.00

赎回费用=

10,500.00

×

0.10

%

10.50

净赎回金额=

10,500.00

-

10.50

10

,

489

.

5

0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A

C

类)

基金份额满

10

天后(未满

30

天)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

,

489

.

5

0

元。

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小数点后

5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履行

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或者变相规避

2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

1

)全部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

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

1

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

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

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

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

2

%

,将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

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为

1

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5

)、(

6

)项情形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

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债

-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

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

.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小数点后

5

四舍五入。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

以内

(

4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

关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

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

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适应的年度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1bp

4bp

10

亿

-

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75bp

3bp

超过

20

亿人民币(

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625bp

2.5bp

注:

1bp=

基本点数

=1/10,000=0.01%

当规模在

10

亿元以下(不包括

1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适用的年度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成立日的后一日开始计算;基金成立的首个

季度费用按照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日常机构(如有)

等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指定

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

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

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

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备选成份券,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

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

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4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5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等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四、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

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

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

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4

、与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的性质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

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

)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存在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

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

)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

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或由于持有基金份额占比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额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如果持有基金份额占比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额赎回时易构成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中小投资者可能面临小额赎回申请也需要与机构投资者按同比例部分延

期办理的风险。

4

、基金规模过小导致的风险

如果持有基金份额占比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额赎回后,很可能导致基金规模

过小。基金可能会面临投资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时交易困难的情形,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网点

,

登录中信保诚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

-

6660066

,为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的电话自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

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信保诚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中信保诚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信保诚中债

1

-

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5

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4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

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

[

2005

]

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银复

[1988]34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

62677777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

国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

1

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

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应符合以下

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待偿

期为

1

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5

)、(

6

)项情形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

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不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

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

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开立资金

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小数点后

5

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