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问题是,一部破产条例,很容易把人的关注点引到整个借款流程的最后的追债、破产阶段。但其实从理论上说,
个人破产条例的价值事应该从整个流程的前后阶段一起来看,它不仅影响追债的环节,也会影响到前期放债的环节
。
试想,如果你是一个手握钞票的放债人或者投资人,在知道了借款人并不会无限承担债务,而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申请破产,彻底不还你钱,你会怎么办?
一个符合人性的选择,就是对这个借款人
做细致的背景调查
吧?看这个人人品是否靠谱、他的经营项目是否有盈利潜力、他问你借的钱是不是真的用来救急等等。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意义不仅在于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更在于让所有放款人变得更谨慎。
换言之,钱的流动也需要更谨慎、更优化。
这时候再结合此前我们介绍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是不是就觉得更加有趣了?
资本可是最经典的生产要素,也是这份《意见》里排在前列需要优化的一员。《意见》出台后不久,在先行示范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这意思已经很明白了。
其实虽然个人破产制度是源自西方的一种金融保护措施,很多人会觉得它不符合中国国情云云,但在真实的国内民间借贷中,并不是找不到破产制度的影子。在福建、浙江这些民间借贷中(通常有亲戚、朋友、同乡关系),
是允许个人在事实上破产的
。
远的不说,2019年,浙江温州中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蔡某是瑞安某制造企业占股1%的小股东,企业破产后有连带的214万元债务,但其实他自己只是个小小的股东,月收入不过4000元,企业倒闭后更是没有收入来源,强逼他执行对法院来说也很棘手。
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蔡某向债权人承诺已经公开了所有财产明细,而4名债权人也同意他只用承担3.2万元的债务,分期18个月完成,此后就可恢复自由身。
此案还是经法庭调解之后作为案例公布的公案,在民间借贷的私下处理中,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你可以说这是赖账,但债主们都认了,作为外人也没有太多置喙的空间。
此案结案之后,也有浙江的人大代表建议在浙江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但最后似乎没有成行,现在是被深圳摘了果子。
在哪摘影响也不大,因为这早晚会是全国性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