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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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
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8日及3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54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根据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54号),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告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16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为保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已于2020年3月3日及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及更换授权人士的议案》,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将密切关注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2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原告支金高以请求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第三人朱磊、平梅军。该案不涉及具体金额,涉及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为101,571.39万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支金高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2.3 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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