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
2020-05-01 04:10:37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税务总局在连续延长2月、3月、4月申报纳税期限之后,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将5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税务机关对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那么除了这个时间,还有哪些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一、

时间:2020年6月30日

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月1号至2020年6月30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关于工商年报时间个别地区有特殊政策,比如深圳就在试行全年滚动制报送(1-12月任意时间报送),所以具体还需关注当地特别政策。

根据工商企监字2018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海关年报并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工商年报中),也是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凡是2018年底前已经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均需在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及海关年报!

二、

时间:2020年5月31日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