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公开审查查某、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审查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辩护律师以及本案相关企业代表等参与案件审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珏,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华参加公开审查。
案情简介
2019年,查某经营的浙江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换新转炉时,未使用指定品牌的镁铬砖。在工程完结结算时,查某伙同王某伪造印有“辽宁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辽宁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字样的两枚印章,并加盖在伪造的发车通知单及耐火材料检验报告单上,提供给天能公司。
案发后,查某及其公司与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走访调查
公开审查会前,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查某经营的浙江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有80余人,年产值人民币5000余万元,年缴税人民币500万元左右。
承办检察官也走访了天能集团,天能集团方面表示对查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开审查会举行
公开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前期实地走访以及征询相关企业意见等,拟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参加公开审查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后,高度肯定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充分为企业生产发展着想的审慎办案态度
和积极主动的工作作为
,认为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工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改善营商法治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切实把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一致认为,
查某、王某均为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消除了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宜从轻处理,与会各方对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表示赞同。
4月28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查某、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供稿:第一检察部
摄影:屈波
编辑:钦春
审核:钱立萍、何明元
